全面解析網貸仲裁委員會管轄權及具體仲裁規定詳解
隨著網絡貸款業務的快速發展,網貸糾紛也日益增多。為理應對這些糾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我國法律法規對網貸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及具體仲裁規定實行了明確規定。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網貸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及具體仲裁規定實施詳細解析。
一、網貸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
1. 仲裁協議的內容
依照《人民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應該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是仲裁協議的基本要素,也是網貸仲裁委員會行使管轄權的前提。
2.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結果時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蹤、被選用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等特殊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轄。這些規定在網貸案件中也可能適用。
3. 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網貸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主要依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確定。當借貸合同中明確預約由某特定仲裁機構管轄時,該仲裁機構即獲得管轄權。具體而言,仲裁協議的管轄規定主要遵循協議優先原則,即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排除管轄。
二、網貸仲裁程序的具體規定
1. 仲裁申請的提交
《人民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管轄權法律規定作為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礎,對保障合同雙方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具有必不可少意義。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網貸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
2. 仲裁程序的實施
《人民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對仲裁程序實行了規范。主要涵蓋:仲裁申請的受理、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審理、仲裁裁決的作出等環節。
3. 仲裁裁決的施行
依據《人民仲裁法》第五十條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理應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強制實行。
三、限制網貸應對的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一般是合同的一部分。在網貸合同中,以下幾種仲裁條款可能限制網貸的解決:
1. 限制仲裁范圍的條款:如僅約好對借款合同糾紛實施仲裁,不涵蓋其他與網貸有關的糾紛。
2. 排除管轄的條款:如明確協定雙方爭議應提交某特定仲裁機構仲裁不得向提起訴訟。
3. 限制仲裁程序的條款:如約好仲裁程序必須依照某特定規則實施,可能致使仲裁程序復雜、效率低下。
四、應對方案
針對網貸仲裁委員會管轄權及具體仲裁規定的難題,以下提出幾點應對方案:
1. 完善法律法規:對網貸仲裁的相關法律法規實行修訂,明確網貸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仲裁程序等,為網貸糾紛解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 加強仲裁委員會建設:加強仲裁委員會的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公平。
3. 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除了仲裁還可以探索建立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為當事人提供更多選擇。
4. 升級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加強當事人的法律意識,使其在簽訂合同時充分熟悉仲裁條款的含義和影響。
網貸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及具體仲裁規定對于解決網貸糾紛具有必不可少意義。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加強仲裁委員會建設、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等措施,有望為我國網貸市場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仲裁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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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池浩-債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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