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評論








近年來隨著消費信貸市場的快速發展分期付款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支付形式。在實際操作中,部分金融機構在解決逾期還款難題時,存在未經持卡人同意擅自分期的情況。這類行為引發了廣泛爭議:金融機構逾期分期還款是不是合法?本文將結合《人民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從法律角度探討這一疑惑。
依照《人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借款人可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這一條款明確了借款人在逾期情況下申請展期的權利以及貸款人的相應義務。需要關注的是,該條款并未賦予貸款人單方面決定展期的權利。換句話說,倘使貸款人未經借款人同意擅自調整還款計劃,則可能構成對借款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應該協商一致?!边@意味著任何合同變更都必須基于雙方自愿原則達成共識。即使是在逾期狀態下,金融機構若想通過分期形式重新安排債務清償,也必須事先征得持卡人的明確同意。否則,這類行為將違反合同變更的基本規則。
盡管《民法典》強調了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但在實踐中,部分金融機構仍選用單方面操作的形式為逾期客戶分期。例如某些銀行會在持卡人未主動提出請求的情況下,自行將其信用卡賬單拆分為多個小額度分期付款項目。這類做法表面上看似減輕了客戶的短期資金壓力,但實際上卻可能引發一系列法律疑惑。
這類單方面行為違背了《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變更須經雙方同意的核心精神。即便持卡人確實存在逾期情況,這也僅表明其暫時無力全額歸還欠款,而不能成為銀行強制性調整還款方案的理由。由于分期付款本質上屬于新的合同關系其成立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就具體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若銀行未履行告知義務或未獲得持卡人的書面確認,則該分期協議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卡風險管理的通知》(簡稱“13號文”)明確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在未經客戶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更改還款計劃。這一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持卡人權益保護的請求。當銀行未經允許擅自為持卡人分期時其行為不僅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條款,同時也觸犯了行業監管規范。
對持卡人而言,逾期還款常常被視為一種民事違約行為。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借款人未依照約好的日期、數額償還貸款”的情形構成違約。違約并不意味著金融機構可隨意處置借款人的財產或權益。相反,金融機構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時尊重借款人的正當訴求。
在逾期分期的具體情境中,雖然持卡人未能按期歸還全部欠款但這并不等于其完全喪失選擇權。例如,持卡人可通過與銀行協商的辦法重新規劃還款路徑涵蓋但不限于延長還款期限、減少月供比例等措施。而銀行則負有傾聽客戶需求并提供合理解決方案的責任。假使銀行無視持卡人的意愿,強行實施分期還款安排則顯然超出了正常的商業邏輯范疇。
從長遠來看,頻繁發生類似糾紛的根本起因在于當前金融市場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監管盲區。一方面,部分金融機構為了追求利潤更大化,不惜犧牲消費者的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另一方面,現有法律法規對此類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相對較弱,難以形成有效震懾作用。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快速崛起的大下,提供的各種“智能”分期產品往往缺乏透明度,極易引發使用者陷入不必要的債務陷阱。
與此同時部分不良分子利用逾期分期機制實施詐騙活動的現象也值得警惕。例如,有些不法分子假借金融機構名義,誘騙不知情者簽署虛假合同進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類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也為整個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隱患。
金融機構逾期分期還款行為本身并不必然違法但若缺乏必要程序支持,則極有可能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當銀行未經持卡人同意擅自調整還款計劃時其行為明顯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同時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督力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框架保證所有參與者能夠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開展合作。
同時廣大消費者也應增進自我保護意識,面對不合理請求時勇于維護自身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共同營造一個健康穩定的金融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