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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現實生活中債務逾期現象時有發生而逾期后協商還款成為許多借款人的選擇。在協商還款期間部分借款人并未依照協商款項履行還款義務這引發了關于逾期協商是不是構成惡意拖欠的討論。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對逾期協商算不算惡意拖欠實施深入分析。
逾期不還是指借款人在預約的還款期限內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而惡意拖欠則是指借款人主觀上故意不履行還款義務,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的表現。從法律性質來看,逾期不還并不直接等同于惡意拖欠。具體分析如下:
1. 逾期不還的基本定義:逾期不還,是指借款人在約好的還款期限內未履行還款義務。逾期不還的法律性質取決于借款人的具體行為和還款能力等因素。
2. 逾期超過90天且存在明顯的惡意拖欠行為:若借款人逾期超過90天,且存在明顯的惡意拖欠行為,如故意不還、有能力還款卻選擇不還等,可以被認定為惡意拖欠。
1. 逾期協商的定義:逾期協商是指借款人在逾期后與債權人協商,達成新的還款協議的行為。
2. 逾期協商是不是構成惡意拖欠:逾期協商并不直接等同于惡意拖欠。以下因素可作為判斷依據:
(1)主觀故意:借款人明知本人有能力還款,但選擇不還可認定為惡意拖欠。
(2)經濟損失:因逾期造成債權人的經濟損失,如利息損失、違約金等。
(3)持續性:惡意逾期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續的。
(4)還款意愿:借款人的還款意愿是判斷惡意拖欠的關鍵因素之一。若借款人積極與債權人溝通,表明還款意愿,并主動提出合理的還款計劃,則不構成惡意拖欠。
案例一:張先生辦理了信用卡分期還款,因工作起因引起收入減少,無法按期還款。于是,張先生與銀行協商,將分期期數延長,每月還款金額減少。在協商分期后,張先生再次逾期。在這類情況下,張先生的行為不構成惡意拖欠,因為他是因收入減少致使逾期,且在協商分期后一直有按期還款的意愿。
案例二:李先生辦理了信用卡分期還款,但在協商分期后,他故意不還款,造成逾期超過90天。在此類情況下,李先生的行為構成惡意拖欠,因為他是明知本人有能力還款,但選擇不還。
逾期協商并不直接等同于惡意拖欠。在判斷是不是構成惡意拖欠時,需要綜合考慮借款人的主觀故意、經濟損失、持續性、還款意愿等因素。對逾期協商的借款人,若其積極與債權人溝通表明還款意愿,并主動提出合理的還款計劃則不構成惡意拖欠。而對惡意拖欠的借款人,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債務逾期協商期間,借款人應誠信履行還款義務,避免因惡意拖欠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債權人也應充分熟悉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調整還款計劃,共同維護良好的信用環境。